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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信用证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57:1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31页(463字)

即期信用证的对称。

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出口方银行寄来单据时,虽经审单相符,但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远期付款汇票到期日才履行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它是以即期交单、远期付款的交易合同为基础的信用证,其特点是“审单相符,到期付款”。

在国际贸易实际运用中,远期信用证又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以开证银行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一经审单相符承兑远期汇票之后,即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2)商号承兑信用证。

以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开证行收到跟单汇票审单后送请进口商经审单相符予以承兑,承兑后的跟单汇票仍留存于开证行,俟承兑到期日进口商再付款赎单(3)延期付款信用证。

开证行在开证条款中规定“提单日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出口商)开立汇票,即使提交汇票,开证行也不予承兑,因而不易贴现,所以延期付款信用证又称无承兑信用证。在当代国际贸易中,还是以使用即期信用证为主,以远期信用证为辅,我国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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