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1页(658字)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根据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设立。议院每届任期4年,在议院任期的最后3个月内举行新的选举。在解散联邦议院的情况下,新一届议会选举应在其后60天内举行。其职权是:制定和通过法律,并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和撤换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参与选举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高级法院法官;批准联邦政府同外国签订国际条约;对联邦总统因违反基本法或其他法律进行弹劾。该院与联邦参议院权力差不多。但对一般的法律和决议要由它单独通过生效。参议院虽可反对,但它可再次表决驳回。联邦议院设议长1人,副议长4人,议会秘书15人,由议院全体大会选举产生。议院内的组织机构有:主席团。由议长、副议长、议会秘书和议会党团负责人组成。处理该院的日常事务,领导行政工作和制定该院预算计划。元老委员会由议长、副议长、各议会党团推派的若干议员和联邦政府指派的一二名部级代表组成。成员多为老资格议员,负责议会党团间的协调。该院有22个常设委员会,负责准备、审议法案,提交大会审议表决,并监督联邦政府部门工作。还设有法官选拔委员会,选举宪法法院和高级法院法官。另外,凡在议院中有5%议员席位的政党,可以组成议会党团,负责处理和组织该党在议院内的各种活动。不同政党的议员不能联合组成议会党团。联邦议院的选举是实行相对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混合的选举制度。如果一个党得不到有效选票总数的5%,又未能至少在3个选区获得直接委任议席,就不能进入联邦议院。这样限制了小党进入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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