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会计大辞典

背书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05:5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54页(564字)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票人为了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在票据背面签字表明转让意愿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票据行为。

票据背书须有两个程序:一是票据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确认转让;二是将已背书的票据交给被背书人。票据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利即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

背书人对票据所承担的责任与出票人相同,负有担保票据被付款人承兑及付款的责任,被背书人在收取票款时一旦遭致拒付,则享有向背书人追索票款的权利。

由于背书的具体内容不同,背书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

即背书人只在票据背面签名,而不记载被背书人。汇票一经空白背书,即与来人抬头的汇票性质相同,凭交付而转让,交付者不负有背书人的责任;(2)限制性背书。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列明“仅付”或“付给”某被背书人的名称。只限定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取款入帐,既不准其他人取款,也不得继续流通、转让;(3)特别背书,又称记名背书。

背书人除在票据背面签章外,还要写明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或其指定人。

这种背书与限制性背书的主要不同点,在于票据经过特别背书后,被背书人可再作记名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循此方式可依次连续背书转让多次,故可充作流通领域中的支付工具,而限制性背书则不能转让、流通,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取款入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