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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提款权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10:3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75页(363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组织)的会员国享有按规定向基金组织提用一定数额资金的权利。

基金组织条款规定:每个会员国必须按其国民收入、黄金外汇储备量以及它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缴纳一定的份额(Quota),其计量单位原为美元,后改用特别提款权(SDR)作为份额单位。基金组织是以会员国入股方式组成的企业经营性质的国际性金融机构。当会员国遇到国际支付困难时,有权向基金组织提用一定数额的借款,用以支付国际收支逆差,其提款的累计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该会员国缴纳份额的125%,共分五个档次,每个档次均为所缴份额的25%。会员国向基金组织提款时,一般不称借款而称购买,即用本国货币通过基金组织换购它所需用的外汇,还款时,则须用黄金或可自由兑换的其他国家货币通过基金组织再购回本国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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