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资企业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16:5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703页(519字)
亦称“华侨企业”。
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由海外华侨(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资本投资兴办的独立经营或者同国内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华侨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投资兴办企业,除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可以享受许多优惠,例如,华侨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三年免征所得税,从第四年起,四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其所得税税率按我国现行税法税率减征20%;华侨投资兴办国家急需的、缺门短线项目,以及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工业,开发性的项目和在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减税期满后的年度,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华侨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按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华侨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如继续在国内再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50%;华侨投资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对固定资产实行快速折旧等等。华侨在经济特区投资兴办企业,按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可享受上述优惠的某些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