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核算增加值换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738页(1216字)
指国民经济核算中增加值换算的方法。
增加值的经济含义是指可用于消费与积累的最终产品。与净产值不同之处是它包括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和固定资产折旧、预提大修理基金,不包括生产过程中对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支付。为便于国际比较,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的换算公式是:
1.按生产法计算
增加值=总产值(包括劳务总值)-中间消耗+(折旧+大修理基金)
2.按分配法计算
增加值=工资+福利费+利润+间接税+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其他
在这里,“总产值”的含义包括物质生产部门的物质产品价值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务价值,并在生产实现的基础上换算为销售实现。以工业总产值换算为销售实现的总产值为例,计算如下:
工业总产值=(1)+(2)+(3)+(4)+(5)+(6)-(7)
式中:(1)——产品销售收入;
(2)——在制品、自制品、半成品期末数减期初的差额;(3)——产成品期末数减期初数的差额;(4)——发出商品期末数减期初数的差额;(5)__自制设备及不计算销售的工业性作业的价值;(6)——按全价计算产值定货者来料价值;(7)按加工费计算收入的自制原材料价值。
中间消耗=(1)+(2)
式中(1)——中间产品消耗,包括外购材料燃料、动力、其他产品;(2)——中间劳务消耗,包括外购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务及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务,如利息、保险费、排污费、养路费等。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中间消耗
工业净产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或工业总产值-物质消耗
上述增加值的计算是按生产法计算的。
如按分配法计算,就会发生统计误差,可作为调整因素来平衡:
增加值(分配法)=工资+福利费+利润+销售税金+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车船使用税+烧油特别税+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其他±统计误差
其中:利润=销售利润-(应交所得税+上交利润+上交调节税+应交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转作奖励基金+转作福利基金+营业外支出(支付个人部分)
其他产业及非物质生产部门也相应计算增加值,汇总后为国民经济增加值,即国内生产总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