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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股利限制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17:1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981页(566字)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分配股利决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限制条件。

股利的分配以有无可以支配的留存收益为条件,即公司留存收益余额中没有指拨为特定用途的部分,它是分配股利的最高限额。但是,分配股利,需有相应的现金准备,且要以保证资本营运、损失准备、证券回收及扩充营业等项需要为前提。除此以外,实务上往往还存在以下的限制:(1)企业与债权人所订合同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托合同,可能订有条款,规定在公司债券未曾清偿以前,公司可支付股利的最高限额。

(2)企业与优先股股东所订合同的限制。有时在发行优先股股票的条款中规定,要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把优先股股票收回;还可能规定,在有优先股发行在外的情况下,发放普通股股利受到若干限制,以便为收回优先股票保留必要的资金。(3)法律上规定的限制。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如在美国的许多州里,法律上规定,公司为分配股利和收回库藏股票的支出,不能使公司的法定股本有所减少。

(4)公司董事会自行规定的限制。董事会可能为了积累资金、扩展业务,也可能为其他必要的用途,自行对发放股利作出限制。在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本期净收益是发放股利的基础。但有时即或本期净收益很少,甚至发生经营亏损,也可动用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发放股利。

然而,绝不许因发放股利使股东权益减少至核定的法定股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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