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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18:4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990页(490字)

由二人以上出资共同拥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它是个人自觉的组合体,而非独立的法律个体。其主要特点有:(1)易于组织。合伙的组成不须经由正式的法律手续,只要彼此同意,即可自动组成合伙企业;(2)互为代理。

每个合伙人均是其合伙组织的代理人,在正常营业范围内有权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3)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负债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4)存在期间有限。

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人的退伙或死亡等原因而告结束。其他如合伙人破产、合伙约定年限到期,新合伙人入伙等,均会使原有合伙企业结束,但可组织新合伙企业而继续存在;(5)合伙企业组织的动机主要在于聚集足够的经营资本和专门职业人才。

由于合伙企业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它所获得的利润,属于业主个人所得,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但合伙企业的各方业主则必须将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不论其是否全部提取)作为个人收入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一般都需订立合伙契约,规定企业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和性质;确定合伙人的投资数额、权利和义务、每一合伙人提回资本的限额、损益分配的方法、会计起讫期间和解散合伙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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