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997页(262字)
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两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责任不同,无限责任股东除其责任股东所负责任以外,对公司的债务要负连带的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因而他们在公司的地位也就不同。通常由无限责任股东执掌管理公司的经营权力。
有些西方国家对两合公司股份的转让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对有限责任股东必须在大多数无限责任股东同意后,方可将其出资的股本或全部或部分转让与他人;无限责任股东应经全体无限责任股东的同意,才能将其股份转让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