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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受托人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31:1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049页(362字)

公司解散后,由法院指定或债权人会议选举的对公司债权、债务和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分配的执行人。

清算受托人,因清算对象的规模不同,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伙人组成的小组,故而也称“清算委员会”。清算受托人的主要责任是:(1)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送交债权人查阅;(2)以公告方式催告债权人在一定期限申明其债权;(3)了结公司的业务;(4)收回公司的债权;(5)偿还公司的债务;(6)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清算受托人在履行清算职务时,全权代表公司。

清算受托人必须于一定的期限内(一般公司为6个月)完成公司清算工作。

清理完成后,应造具清算期内的收支表、公司损益计算表,连同各项帐册提交股东大会请求追认,同时应向法院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清算受托人即可解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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