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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审计制度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36:4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075页(634字)

1935年,西班牙成立了审计法院。

审计法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由议会授权,独立于政府之外,对政府的财政活动和国家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和监督,向议会报告工作。审计法院是国家最高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机构,也是经济司法审判机构。审计法院有两项基本职能:(1)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职能。审计法院通过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独立机构的财务收支帐目和会计报表的检查,确定其准确性和合法性,起公证或揭露违禁行为的作用,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议会报告工作;(2)经济司法审判裁决职能。审计法院通过对经济违法案件的审理,有权依法判处罚款或建议政府给予违法官员以行政处分、停职、停薪或调离工作。如遇构成刑事犯罪的经济案件,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刑法审理判决。

西班牙很重视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为了对各级政府和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财政部设干预司,干预司在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都派有干预者代表,全国共有250多名。

干预司在组织上从属于财政部,工作上有相对独立性。干预司司长由政府任命,任期4年。干预司及其代表的工作是很权威的。干预司按制度规定不同意办的财政、财务开支,包括部长都不能办。

各部门、各单位向财政部报送的预算、报表、文件资料,需经干预者代表审核同意;否则财政部不予接收。财政部向审计法院报送国家财政决算、财政总帐目之前,要经干预司审核同意,司长签章;否则,审计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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