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会计大辞典

《西班牙审计法院组织法》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36:4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076页(1397字)

颁布于1982年5月12日。

共五章49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审计法院及其权限和职能。西班牙早在1935年就根据宪法的规定成立审计法院,是国家和公共部门帐目和经济活动的最高审计机关。直属总议会领导。

其职能基本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外部性、经常性、彻底的监督;二是对财务会计性质责任的审判监督。前者称审计性职能,后者称司法性职能。审计性职能主要包括:①对公共部门(指国家行政当局、自治区机关、地方机关、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国营公司和其它公共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②受总议会的委托,对国家总帐目进行审核检查;③在有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公共部门所属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审计;④对特别贷款和附加贷款,以及属预算贷款的增补、扩大、转让和其它修订进行审计。各项审计均需确认其是否符合合法性、效率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审计结果要以报告、备忘录、动议或说明等形式,提交总议会,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在报告或其他意见中要列明所发现的违章、滥用职权或不正当行为,并指出应负的责任及追究责任的措施。司法性职能,是审判掌管公共财物者应负的责任。是审计法院专有的司法性权力。

(2)审计法院的组织机构由院长、全会、领导委员会、审计处、审判庭、审计委员、检察处和总秘书处组成。院长代表本法院、并行使本法院最高首脑权以及主持全会和领导委员会、人事任命、聘用、领导和全面管理等职权。审计法院全会由包括院长在内的12名审计委员和检察官组成。

主要行使审计职能。

领导委员会由院长和各庭庭长组成,主要职权是制定工作制度和对本院人员行使纪律处分等。审判庭主要审理评断帐目时所作的一审决定提起的上诉案、帐目亏空索赔案以及冻结信用保证金的决定等。检察处在职能上隶属于国家总检察长,由检察官一人和检察律师若干人组成。总秘书处行使院内各有关方面行政职权得以顺利行使之职能。

审计院院长由法院全会从法院成员中提名,国王任命。

任期3年。审计委员由总议会任命,参众两院各6名。这些人必须由有较高的资历并从事职业活动在15年以上的公务人员担任。

审计委员是独立并不可更换的。检察官由政府按照检察部门章程的规定任命。审计处处长和审判庭庭长由全会提名,由院长任命。审计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由具备适当职称的公务人员组成。目前审计法院有300多人。(3)财会性责任。

对因违法行为或疏忽而造成公共资金或财物损失者,必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责任分直接的和附和性的。直接责任需赔偿全部损失。附和性责任的赔偿数量仅限于行为造成的损失,并可公正地予以减免。凡亲自进行、强迫或诱导他人进行责任性行为,事后参与掩盖事实或阻挠对这些事进行追究者,均为直接责任人;凡由于执行法律或规章明文规定的义务过程中失职或延误,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导致不能完全地或部分地收回直接赔偿金额者,为附和性责任人。对财会性作专章规定,并由审计机关进行审判,这是西班牙审计制度的一个特点。

(4)审计法院的运转。主要包括审计程序和司法程序。要求行使审计职能的所有手续必须迅速办理。主管审计案件的机构,有权追究财会责任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执行所作决议。

追究是公开的。此外还有最后规定和过渡性规定,前者主要是对以前与本组织法的内容相违背的均予废止;后者主要是对本组织法总议会在未作出实施规定之前,对有关审计事项处理的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