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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审计标准8——审计证据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45:4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14页(575字)

经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于1981年10月批准,1982年1月公布。

本标准是对国际审计标准3——指导审计的基本原则概要进行详细阐述。它提出:审计结论要取得充分的适当的审计证据。充分和适当是互为关联的,适用于从制度遵守情况审计和数据真实性审计程序两方面取得的证据。“充分”是指取得审计证据的数量程度;“适当”是指关于审计证据的中肯性和可靠性。

审计证据的总量,应当能够足以使审计人员对财务资料形成意见。在形成这种意见中,审计人员不必对所有可用的资料全部进行正常的检验,因为他能够通过关于帐务平衡、业务分类或控制的判断或统计抽样程序而获得结论。

审计人员为在施行制度遵守情况审计和数据真实性审计程序中获得证据,应采取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1)检验。审查会计记录、凭证或有形资产构成。检验会计记录和凭证提供的各种证据,其可靠程度依它们的来源,以及内部控制于全部过程中的有效性而定。

(2)观察。

观察由察看处理过程或施行的其他程序构成。(3)询问。

询问由向实体内部或外部有关人员征求适当意见的情况构成。(4)证实。证实由对各项询问的回答所确证的包含于会计记录中的情况构成。(5)计算。

计算由核对原始凭证和会计记录计算的精确性或进行单项的计算构成。(6)分析复查。

分析复查由研究重要的比例和趋向,调查异常波动和项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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