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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最高监察院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6:05:2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207页(427字)

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职能机构,受政府总理管辖,协助议会、国务委员会和政府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社会及合作机构的财政、经济、组织和行政管理等活动。

最高监察院院长根据总理提议,经国务委员会主席认可,由议会任免。副院长由总理任命。

审计工作由13个专门小组和17个地区审计局负责执行。专门小组对特定的部门进行审计,负责对各部门的经济和管理活动实行全国性的监督。

地区监察局长由总理根据最高监察院院长的提名进行任免,每一地区负责2~4个省的审计工作。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他们的所属机构,国营企业、合作社及其联盟组织,应完成国家任务的公共和专业机构及组织,接受国家财政援助和使用公共资金或其他资金的公共组织。审计工作主要有财务审计、经济效果审计和计划及项目成果审计。最高监察院还负责检查被审计机构管理部门对该机构自身的监督和控制的效果,以及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所属机构的监督和控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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