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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族贸易扶持政策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47:1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42页(648字)

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贸易实行的扶持政策。

该政策从1952年开始执行。1963年,国家对交通十分不便、商品经济不发达、群众生产和生活比较困难的边远山区、边远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在资金、利润、价格补贴方面的照顾政策作了系统规定:利润留成确定为20%,饮食服务企业留成确定为25%(当时一般地区的利润留成为3%左右);由财政拨付的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是:批发企业为50%,零售企业为80%;某些工业品销售实行最高限价,某些农牧土特产品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因此而发生的亏损列入企业损益,由财政给予补贴。这就是着名的“三项照顾”政策。“十年动乱”期间,民族贸易工作遭到了严重破坏,“三项照顾”政策在不少地区被取消。

1973年,财政部、商业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重申对边远山区、牧区民族贸易企业继续实行“三项照顾”政策。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财政部同商业部研究决定,当年拨付民族贸易企业自有资金1.1亿元。

1980年财政实行“分灶吃饭”的体制后,各地又陆续拨付了一些资金,并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了优惠贷款政策,把享受“三项照顾”的民族贸易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提高到50%。1981年,国家规定对“三项照顾”地区的基层供销社定期减征所得税10-20%,其减征年限和比例,由各省、自治区自行确定。由于国家财政对民族贸易实行的扶持政策的实施,使民族贸易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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