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工交企业清产核资划转定额贷款和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的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56:4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67页(228字)
1980年7月7日国务院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
主要规定:国营工交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后,由银行从超定额贷款中划转一部分作为银行对企业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并对企业的国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办法,即企业须向财政部门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并对哪些企业须交流动资金占用费、月占用费率、流动资金占用费的归口管理等事项作了规定。从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不再执行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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