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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56:5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68页(383字)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共18条。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为该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从事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纳税对象。该法规定:纳税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合营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外商将分得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

新办的合营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商将其所分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不低于五年期限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合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纳税人如违反本法有关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所采取的税收抵免方法,按中国同外国政府间的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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