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59:0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71页(398字)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82年2月1日起施行。
共19条。该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为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外国企业所得税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缴纳10%的地方所得税。对从事农、林、牧等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经申请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缴20%的所得税。国际金融组织、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所得,按对等原则办理。
该法对纳税人的违法处理,就纳税问题发生争议的复议等问题也分别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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