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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59:0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72页(363字)

1982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82年2月21日财政部公布,1982年2月1日起执行。

共50条。《细则》规定:外国企业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经营,除另有规定者外,合作双方应当分别缴纳所得税。深井开采煤矿资源,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也可享受有关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按此规定期限纳税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后,采用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计算纳税。外国的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都以其在中国境内装载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外国企业营业不满一年的,按实际营业期间的所得额计税。《细则》对于税法中规定的纳税对象、应税额的计算、成本、费用等各种资产的计价、折旧和摊销、纳税期限、纳税环节、违法处理、偷税抗税等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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