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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01:0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76页(325字)

1983年1月7日财政部发布,自1983年1月1日起执行。

共6项。主要内容是:外国企业在1983-1985年期间,同我国企业签订信贷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可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除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已规定免税的外,另有五项利息也暂免所得税。

外国租赁公司在1983-1985年期间,以租赁贸易方式提供给我国设备所取得的租赁费,在合同期内,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取得的租赁,免纳所得税。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常设机构直接同我国企业签订合同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对其收入额的15%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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