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06: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83页(464字)
1984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
该《暂行规定》只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的企业(以下统称“三资企业”)的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进行调整。其主要内容:一是对特区“三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收入,对其应税额减按1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进口的货物,分不同情况,减、免、征工商统一税;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者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从事商业、交通运输来、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银行、保险业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二是对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三资企业”的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调整,以及对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的“三资企业”的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调整,大致与经济特区相同。
本规定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84年度起施行;有工商统一税的减征免征,自198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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