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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施行“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08:4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86页(349字)

1985年4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出。

内容如下:(1)自1985年5月1日起,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进行考核并报经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同意后,方可正式任免。(2)对在1985年5月1日“会计法”施行前,已经任命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要报主管单位备案。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不宜担任该项职务的人员,应责成上报单位重新提名任免。

(3)上级主管单位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会计人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以切实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严肃对待渎职的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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