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09:2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86页(242字)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公布。
共7项。主要内容: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业务联络、咨询、服务活动,凡没有营业收入、服务收入的,不征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淡、居间介绍、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咨询服务等取得营业收入、服务收入的,应当纳税。
对其工商统一税按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则以业务收入额的15%为应税额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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