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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20:3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95页(528字)

1986年4月23日财政部发布。

共20条。自1986年起执行,财政部1981年6月5日发布的《关于经济联合中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同时废止。

本规定只适用于国内参加联营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个体经济参加联营的财务处理办法另定。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组织联营企业要坚持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共负盈亏的原则,要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兼顾国家和联营企业的利益;参加联营各方可向联营企业投资的财产和资金的范围及不得用于联营投资的范围;联营企业在财务核算上可以采用的几种形式;联营企业的各项成本费用开支的标准和范围,成本核算的内容和方式;联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根据联营协议的规定来确定投资各方应分享的利润,然后在投资企业各方所在地依法交纳所得税;企业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行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按照1986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另外,本规定还就参加联营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如何处理,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情况以及联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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