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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44:4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23页(230字)

1988年6月9日财政部发布,共10条。

主要内容包括:凡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经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的现职会计人员,可按本规定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验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证书1988年首次颁发,以后每两年颁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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