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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50: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30页(369字)

1988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能源部发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共13条。

规定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对象是所有企业,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2分钱,对农业排灌用电、民用照明及生活用电,由财政拨给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电,不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电力部门向企业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电力建设资金;电力部门代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按月汇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

除经过批准不征收或减免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单位、企业及有关产品外,所有企业一律要按规定交纳电力建设资金;拒不缴纳的,从应交企业的自有资金存款户中扣缴。电力建设资金要用于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并实行有偿使用,专款专用。电力建设资金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其征收和使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和建设银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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