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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51:5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33页(332字)

1988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自1989年1月1日起实行,共7条。

主要规定: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同其他单位联营,向联营单位投资的资产价值如由联营各方议定,议定的资产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不调整开发经营基金,作营业外收支处理。开发公司的经营用房屋和周转用房屋,作为自有资产管理。

开发公司在国家规定或经批准免征所得税期间,免征的税额除按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应全部转做开发经营资金,视同国家开发经营资金。开发公司购买各种债券,所得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开发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今后不再形成折旧基金,而是纳入公司的开发经营资金,统筹用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开发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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