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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52:4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34页(226字)

1988年12月5日国务院批转,1989年1月1日财政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11条。

主要规定:在中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矿区使用费的缴费人。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天然气总产量计征,适用超额累进费率。矿区使用费用实物缴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分期或分次预缴,按年计算。违反规定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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