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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54:5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37页(394字)

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共23条。

主要内容是:(1)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原则上按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关于国营小企业的标准划分;(2)国有小企业的产权原则上都可以出售。出售的重点是下列三种类型的企业产权:(1)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2)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3)为了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3)国有小企业可以整体拍卖的形式出售,资产数额较大的,也可以拆股分散出售;(4)资产评估办法有:成本法、市场法、收入法等。本办法还就国有小企业产权的购买对象、被出售企业产权价格的确定应遵循的原则、购买企业的资金来源、对被出售企业的退休职工的安置办法、企业出售成交所签订的契约的内容等有关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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