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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校办企业征免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07:3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52页(198字)

198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局发,共3条。

《补充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校办企业生产的属于全国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委托加工的产品、出口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属于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八小企业”范围的校办企业;不得享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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