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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以物易物”等方式销售产品计算征收产品税、增值税等问题的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07:2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52页(315字)

1989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局发,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共4条。

《通知》规定:对企业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凡是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销售的,税务机关在核定计税依据时,属国家规定统一价格或规定具体作价标准的产品,不得低于国家所定价格或价格标准;属国家允许自行定价的产品,不得低于企业销售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企业“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按新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税。企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一律于产品销售时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税。企业采取“价格折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如价格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对该部分折让额可不征收产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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