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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12:4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58页(227字)

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8条第2款作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1)教育费附加率由原来的1%提高到2%;(2)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3)规定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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