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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开展财政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13:5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60页(478字)

1990年9月1日财政部印发。

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共19项条款。本规定的意义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报告》精神,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维护财经纪律,整顿财税秩序的作用,适应《行政诉讼法》的实行。

本规定明确了: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是行使财政部授权对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各地的企业实施财政监督的职能机构,有权就地行使财政监督检查,有权按照《处罚规定》及有关财政法规处理有关问题。《规定》主要内容还包括:(1)对中央企业进行财政监督检查的财政法规依据;(2)对中央企业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采取的方式;(3)监督检查工作必须注意的事项;(4)处理违反财政法规问题必须遵循的原则;(5)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的责任,有关行政复议,没收的非法所得、被处以的罚款的财务处理等。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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