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15:0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62页(359字)
1990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审计署发。
1991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于广告费用的管理存在的问题,扰乱了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
为加强对广告费的管理,本通知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广告业专用票”制度。《通知》明确: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开展广告业务收取费用时,应一律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广告业专用发票”,并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其他发票均不得用于广告业务收费。《通知》对“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印领手续的办理,使用、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有关规定。
《通知》还明确:“广告业专用发票”是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客户进行广告业务财务往来的凭证,也是工商企业广告费用列入销售成本的唯一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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