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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代利制度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22:5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74页(758字)

亦称“利改税”。

我国国营企业由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缴纳税款的制度。从1979年起,国家在全国400多个工交企业中进行利改税的试点工作。1983年6月1日在全国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开始用税收形式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相对稳定下来,为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创造了条件。

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主要内容是:(1)把工商税按性质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四个税种。(2)对部分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

(3)恢复和设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四种地方税,但限于某些条件,暂缓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已于1985年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已于1986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已于1988年开征)。

(4)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其中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缴纳,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5)对盈利的大中型企业仍征收调节税,调节税率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别核定,同时放宽调节税的减免政策。(6)适当放宽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小型国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一般可留给企业支配使用,但对留利过多的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和租赁费。(7)对微利的亏损企业,继续实行盈亏包干,减亏分成的办法。

凡属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亏损的,应限期扭亏为盈;超过期限的不再补贴。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使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由“税利并存”基本上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从税收制度建设上说,它实质上是一次工商税收的全面改革。但是,由于第二步利改税是在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诸多方面还未完全理顺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这一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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