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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制度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24:1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77页(522字)

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长期形成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

如果是由法律强制推行的,称为“强制审计制度”,如果不是由法律强制推行的,则称为“随意审计制度”。1982年我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规定,在我国建立审计监督制度。

主要内容是:(1)审计主要的任务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同国家财政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2)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国务院设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设审计局,负责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3)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审计机关遵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财政经济规章制度,进行审查活动。(5)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查监督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6)审计机关可委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的社会审计会计组织进行审计,但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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