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09页(230字)
亦称“分类税制”。
“综合所得税”的对称。即对税法规定的各类所得,分别计算征收所得税的一种制度。例如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所得、股息和分红所得、财产租赁公卖所得以及营利事业所得等,分成若干类,分别规定税率,分别计算征收。分类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一般只限于税法规定的几种所得,大多实行比例税率,采用源泉课征法征收。最早创始于美国1803年的所得税法。后多为欧洲一些国家和拉美国家所采用,又称“大陆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