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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47:3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15页(734字)

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额为对象而课征的税。

即按产品销售收入中的增值部分征税。增值税源于法国,后传入西欧经济共同体国家及其他国家。目前,已成为流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个新税种。其特点是:(1)按销售额中的一部分——增值额征税,能有效地排除重叠征税和税负不平衡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生产专业化和协作化的发展。

(2)按各个生产环节的增值额征收、使征税多少与增值额的大小一致,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3)对一项具体产品而言,只要销售价格相同,所缴纳的增值税也相同,不受生产结构和流转环节变化的影响,有利于实行“奖出限入”的政策。

增值税按增值额包括的内容,分三种类型:(1)生产型,又称毛增值型。是以企业的销售(或劳务)收入减去所购进的各类材料及其他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课税依据的增值额;但固定资产折旧费不予减除。

(2)收入型,又称“净增值型”。它是以“生产型”的增值额减去折旧费后的余额,作为课税依据的增值额。

(3)消费型。是以“生产型增值额减去当期购置的全部生产设备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课税依据的增值额。其计税方法有:第一,加法。即由构成增值额的各种因素相加求出增值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即得出应纳税额;第二,减法。

即由企业的销售(或劳务)收入中减去各项应扣除的项目,求出增值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即得出应纳税额;第三,税额扣除法,又称“扣税法”。即按企业销售(或劳务)收入乘以税率,求出应纳税额,再减去各项购置的已纳增值税税款。计算本企业的应纳税额。我国为了适应生产结构的调整和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从1980年起试行增值税、后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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