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17页(206字)
以纳税人实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税。
属于地方税、税款收入专供城镇市政建设、维护和公用设施使用,是地方建设和地方公益事业的固定资金财源。于1985年开征。其征税范围为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城市、县城和县属镇,以在征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并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城市为7%,县城、县属镇为5%,其他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