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18页(182字)
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其纳税对象是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应税所得额是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允许在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实行35%的比例税率;征收办法是按年计算、分季(或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