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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51:3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21页(393字)

对规定的几种牲畜的屠宰行为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属于特定行为课税。其收入归地方财政。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公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屠宰、菜等三种牲畜的,要依法缴纳屠宰税。对于牛、驴、、骡、骆驼等五种牲畜,如因老弱病残失去耕作或运输能力,经有关部门批准宰杀的,是否征收此税,由省、市(直辖)、自治区自行确定。1973年对国营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85年财政部规定,凡经营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支付金额和规定税率,征收产品税,不征屠宰税。

这样,目前主要对农民、集体伙食单位以及城镇居民、外侨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宰杀的牲畜征收。为简化征收手续,仍由各省、市(直辖)、自治区规定各种应税牲畜的固定税额,按宰杀头数定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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