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52:2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22页(423字)
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于1987年由国务院颁布开征。征税范围包括,种植农作物耕地(三年前曾用于农作物的耕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田用地。以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采用幅度固定税额。全国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多少划分四类不同地区,并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的税额。
以县为单位,人均占有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10-20元,人均占有耕地1亩至2亩的地区,税额为1.6-8元;人均占有耕地2亩至3亩的地区,税额1.3-6.5元;人均占有耕地3亩以上的,税额1-5元。对农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减半征收。
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达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税额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50%。具体适用的税额,由各地自行确定。
对获准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税额加征税金。此税由各级财政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