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25页(204字)
对生产和进口彩电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989年,为缓和彩电供求矛盾,疏通彩电经营渠道而开征的一种税。由彩电专营点代征。
属于价外税,由购买者负担。
税额为:14英时彩电每台400元,14英时以上彩电每台600元。对国产彩电,在销售时纳税;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受托者于交付货物时纳税;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由生产者交付使用时纳税;进口彩电,在进口报关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