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渔业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6页(498字)

印度尼西亚《第9号渔业法》第3条规定:(1)管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渔业范围内的渔业资源的目的是为印度尼西亚人民获得尽可能大的利益。(2)为第(1)款规定的目的以及为印度尼西亚人民的利益和幸福,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政府应坚持严格而有领导的渔业资源方面的管理。第4条规定,在渔业资源管理问题上,主管部长应发布以下几方面的规章:(1)渔具;(2)为遵守航海安全规范而要求渔船达到的技术规范;(3)渔获数量、品种以及可捕渔获量的尺寸;(4)渔场、渔区、作业时间和渔期;(5)污染和破坏的预防,渔业资源和渔业环境的保护与改善;(6)新种的推广;(7)鱼类培育及对鱼类培育的保护;(8)鱼病及病害的控制;(9)渔业资源管理的其他方面。第5条规定,在岛屿间水域或印度尼西亚与其他国家之间水域捕捞活动必须在鱼类检疫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6条规定:(1)所有从事渔业活动和鱼类养殖的个人或法人团体,不得使用容易使渔业资源或环境保护受到破坏的工具和材料。(2)在渔业活动或鱼类养殖中,为科学研究或与之有关的目的而使用本法(1)款所述工具和设备时,必须遵守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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