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渔业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6页(702字)

孟加拉国《海洋渔业法》第55条规定,实施细则的权力规定:政府在官方公报中应以公告的形式制定本法的实施细则。尤其是在对上述总则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可就下列所有或任一问题制定细则:(1)每种海洋渔业的许可证、规章和管理;(2)规定船的载重能力;(3)船上安装的空调设备的种类和大小;(4)为所有水域和某些种类的或为规定水域和某些种类的鱼确定禁渔期;(5)对鱼在捕捞、保留和贸易方面的数量、大小和重量的限制;(6)规定最小网目的尺寸;(7)规定所有鱼类或某些鱼类的禁渔区或某些捕捞方式;(8)规定禁止使用某种捕捞方式;(9)对捕捞某种鱼类如已签发许可证,则规定其可捕量;(10)控制或禁止孟加拉国渔业水域内设立、保留、维修和照明设置渔具;(11)组织和调整孟加拉国渔业水域的游钓;(12)渔船在孟加拉国渔业水域内应该遵守的条款和对捕捞作业进行总的调整;(13)对允许渔船雇用或携带的人的国籍和教育的要求;(14)为履行附加在许可证上的义务提供保证书或其他形式的保证;(15)对任何依本法规定允许捕鱼的渔船在孟加拉国渔业水域的入口、出口和中转点的规定;(16)由外国渔船船主指定一个在孟加拉国的法定代理人依照本法规定为发生的任何问题承担责任;(17)在通过孟加拉国渔业水域时外国渔船上渔具的收藏;(18)对未经许可的外国渔船在孟加拉国渔业水域内出现的报告的奖赏;(19)依本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要求的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证件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以及其形式、费用的数量和应付的担保金。还规定,凡违反依本条款所制定的细则的任何规定将构成犯罪,规定处以不超过5万塔卡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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