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992年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8页(461字)

法国1992年1月3日发布第92-3号《关于水的法律》(水法)。共3章48条。其中第1章水的调度和管理中规定,水是国家共同资产的一部分。作为一种可利用资源,在尊重自然平衡的同时,其保护、增值以及开发是符合大众利益的。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和其他已确定的权利一样,用水的权利属于所有人。本法律条款以水资源的平衡管理为目的。这种平衡管理的目的是要确保:保护各种水源地和湿地的水生态系统;湿地是指不论利用的或没有利用的土地,它经常被水淹没或持续地或暂时是浸满淡水、微咸水以及咸水;大部分的植物——如果有的话,至少在一年的一段时间里是喜湿型植物;防止各种污染,保护和恢复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以及保护领土界限内的海洋水域;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水作为一种经济资源的增值及其分配;满足如下不同的用途、活动或工作的要求:民防和居民饮用水供应的健康和卫生;节水,水体的自由流动和防洪;农业、渔业、水产业、淡水捕、工业、能源生产、交通、旅游、休闲和航海运动以及其他任何合法的人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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