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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0:11:0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42页(510字)

缔约国一方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待遇,也应同样给予对方的公民和法人的一种优惠待遇。

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当即无条件地、无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是有条件的,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通常是在航海条约或贸易协定中予以规定。

条约或协定中所规定的这样待遇的条文,叫“最惠国条款。”其内容一般有:进口、出口或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手续和费用;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手续;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税收、费用和手续;投资、商标、铁路运输以及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等等。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常常利用最惠国待遇,作为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扩张和掠夺的工具,在发展中国家单方面地享受最惠国待遇。

我国对外贸易条约或协定中,也规定有最惠国待遇,但目的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往来,促进双方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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