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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0:40:1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82页(395字)

我国政府、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法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时,由用地单位付给被征地者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1953年制定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中规定,土地补偿标准是按3至5年的定产量总值补偿;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偿标准按2至4年定产量总值补偿;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3至6倍,年产值按征地前3年的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征用宅基地、园地、塘、藕塘、苇塘、林地、牧场、草原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青苗、水井等,用地单位还要支付额外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政府用于解决征地者和被征者之间合法利益的经济手段,而不是土地的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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