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渔政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3页(539字)
刚果1970年颁布、1977年修订的《关于领海、海水污染、海上捕捞作业、海产品经营开发的政令》规定:(1)违法事件的调查与认定可由以下人员和机关负责:司法警官;海洋主管机关,指挥国家舰船的军官、士官、宪兵、海关人员,由海商首先授权的负责船只检查工作的人员;对违反卫生和保健措施的案件,由兽医和被公共卫生部门授权的其他人员负责;如系涉及公共水域占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则可由被授权的用地管理人员负责;如海产品未达到规定的规格或者是使用炸药、物质或饵料获得的,违法行为可由卸货港口的官员、公务员以及被授权人员负责认定。(2)上述人员对违法行为制作的笔录是有法律效力的,可经黑角地区的海商首长,提交给黑角法院的检察官;上述人员有权搜查绝对禁用的渔网、渔具,一经查出即行扣留,宣布销毁;对违法所获鱼类、甲壳类、贝类均可由笔录人员予以扣押并立即出售,或按有关规定分配给收容院或慈善机构;笔录制作人员可直接请求国家军警协助制止海洋渔业违法事件、扣押违禁渔网、器具与诱饵及非法捕捞的鱼类、甲壳类和贝类等产品。(3)检察官负责追究由其受理的轻罪案。(4)对本政令所指有关违法行为,负责海商事务的主管机关或部长以及海商首长可以同违法当事人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