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蓬渔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3页(502字)

加蓬1970年颁布《关于组织渔业行政管理的政令》规定:(1)国家水林部长负责管理捕捞和养殖的所有活动,并特别负责建立海洋和河流中的生物资源清单;保全和贝类自然群体和建立开发制度;研究和实验可以增殖或改良可开发资源或提高捕捞量、养殖生产率和贸易产品质量的策略和方法。(2)水林部长制定和执行关于组织捕鱼和养鱼活动的管理条文,其监督事项则属于航海治安管理部门的权限。(3)为促进捕捞和手工养殖,水林部长可建议进行能够提高和改善河流的海洋生产的研究、试验和发展活动;该部长将特别负责对为了得到捕捞和养殖设备贷款而向国家乡村贷款银行提出的要求进行技术性调查。(4)水林部长参加捕捞和工业养殖的发展工作,提出能够促进的发展工作,其主要措施是提出能够促进资源潜力开发的研究和实验;对于河流、海洋捕捞和鱼类、贝类、甲壳类的养殖投资草案发表意见;直接参与对以鱼类、甲壳类或贝类的生产或贸易为目标的国营公司或合营公司进行的技术监察。(5)为行使上述职权,水林部将设立渔业处,其组织和运转形式由政令决定,主要负责推动捕鱼和养鱼的研究和教育,颁发捕捞和养殖产品的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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